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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答疑:哪些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范围?

更新时间:2019-12-08 09:0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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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为更好解决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存在的疑问,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答疑:哪些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范围?”本文针对的是中级经济法中的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解答,供阅读。

问题:哪些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范围?

解答: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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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是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答疑,小编为广大考生上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各科目考点,可点击“免费下载”按钮后进入下载页面。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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