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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6-16 15:33: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5收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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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中断与中止的区别”的内容,从发生原因、发生时间、效果三方面对比以上二者。本篇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例题:

王某借给李某5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后,李某未还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

A.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

B.王某要求李某还款

C.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

D.李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D: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分析: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中止:

发生原因(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效果: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进行中

效果:

(1)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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