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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诉讼讲解练习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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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管辖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

  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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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2007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房屋所在地法院

  D、甲、乙协议的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专属管辖。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管辖权的法院应该在房屋所在地。

  【例题2】某企业因与银行发生票据兑付纠纷而提起诉讼,该企业在起诉银行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据兑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例题3】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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