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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无效合同

更新时间:2013-12-06 08:48: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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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无效合同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合同订立形式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情形:(合同有“硬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注意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2】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7)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注意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

  4.部分无效的情况: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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