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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可撤销合同

更新时间:2013-12-06 08:49: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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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可撤销合同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合同订立形式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含义

  1.概念: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要点:

  (1)合同有“软伤”――意思表示不真实;

  (2)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保持有效)。

  (3)被撤销后,自始(不是自撤销时)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情形

  (三)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2.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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