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债权债务独立性
【摘要】本文由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小编整理提供,2015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债权债务独立性,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将各个考点掌握牢固,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大放异彩,小编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如果你觉得本文对你有一定帮助,按键Ctrl+D收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以及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从强制执行的对象来看,一般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但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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