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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本知识》重点梳理: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更新时间:2017-12-08 15:51:3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8收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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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证券频道小编为考生整理发布《金融市场基本知识》重点梳理: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金融市场基本知识》重点梳理: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的因素的具体内容如下:

  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1)发行方式。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担保要求。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3)信用评级。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4)发行的组织。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以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5)异常情况处理。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6)其他相关事项。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另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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