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备考资料 >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任的认定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任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8-08-01 10:39: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1收藏6

证券从业资格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整理发布“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任的认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等复习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一)责任认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请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环球网校金融考试官方微信号!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查看更多复习资料您可以登陆环球网校证券从业资格频道或环球网校证券论坛与广大朋友一起交流学习,共求进步!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证券从业资格资格查询

证券从业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证券从业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证券从业资格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