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一)范围
1.证券公司: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 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执业证书】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5.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6.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
(四)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 2 年检查一次。
2.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3 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执业人员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
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
执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 |
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
4.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6.协会、机构应当对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违规事项 |
处罚 |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 |
在 2 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 |
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 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 定履行报告义务 |
1.由协会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
|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规定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 |
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 难有关当事人 |
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或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 |
1.由协会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 从业人员暂停执业 3~12 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4.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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