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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讲义:证券公司治理

更新时间:2019-12-11 14:14: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05收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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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一节讲义:证券公司治理”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讲义汇总

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一、证券公司治理(掌握)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2)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3)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4)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5)应该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1)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3)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5)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

(三)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持续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中,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1)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2)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履行董事职责,并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2.董事会

(1)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2)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3)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4)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5)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

3.监事会

(1)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2)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3)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

(4)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4.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证券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5.高级管理人员

(1)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证券公司设总经理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5)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6)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工作。

(四)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2)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4)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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