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讲义: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
更新时间:2019-12-18 09:35:57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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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讲义: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复习资料,仅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本文内容如下:
编辑推荐: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讲义汇总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四节证券承销与保荐
四、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掌握)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加强对定价、发行等环节的决策管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切实落实承销责任。
(2)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团队,专门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定价配售集体决策机制,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对定价配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利率或者价格的确定;配售及分销安排。决策结果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的人员确认。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包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
(5)证券公司应当对存在包销风险的投资银行类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以现场、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对包销事宜作出决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销决策的具体规则,明确参与决策的人员、决策流程和表决机制等内容。包销决议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与决策人员确认。
(6)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当委派代表参与包销决策过程,独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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