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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0-07-08 14:22:5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1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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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定于8月8日至9日开考,报名时间为7月2日15时至7月15日15时,报名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丰富备考知识,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发布“2020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对各位考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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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以下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剩余资产分配权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3.其他权利

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2)处置权;(3)优先认股权

负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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