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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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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其可转债上市。

    1、可转债的上市保荐:

交易所实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可转债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由保荐人推荐。保荐人应当为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持续督导期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可转债上市之日起计算。

    证券交易所可决定可转债的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事宜;也可按规定停止可转债的交易,可暂停可转债上市。

    2、可转债的上市条件:可转债的期限在1年以上;可转债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停牌、复牌及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上市公司涉及9种情形(事项)时,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停牌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事宜。

    4、停止交易:(1)可转债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债的交易;(2)可转债自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起停止交易;(3)可转债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此外,还应当在出现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时停止交易。

    5、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3)发行可转债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可转债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6)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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