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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新股申购的上网竞价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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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竞价的发行方式目前尚未有既定的法规文件,因此,本书关于该节的叙述均参照“公开征求意见稿”,仅作为知识向投资者介绍,具体的操作办法以正式公布的法规及发行人公告为准。

  上网竞价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新股的唯一卖方,以发行人宣布的发行底价为最低价格,以新股实际发行量为总的卖出数,由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竞价委托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并发行股票。

  基本要求

  采用上网竞价发行方式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为:

  (1)上网竞价发行股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制止少数机构、个人利用资金优势或合谋操纵发行价格。

  (2)上网竞价方式是可选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具体发行方式的选用,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发行量在1亿股以下/8000万股以下/5000万股以下/其它的发行人,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建议不使用该发行方式。

  (4)经核准选用上网竞价方式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充分披露信息。

  基本规则

  (1)竞价发行底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申报认购价格以每0.10元为一个价格价位。低于竞价底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3)每个股票申购帐户的申购量不得低于1000股,不得高于公开发行量的千分之一。超过1000股的须为1000股的整数倍。

  (4)每个股票帐户只能以一个价格申购委托一次,一经申购委托即不得撤消。

  (5)每个股票帐户须按照所申报的价格和认购数量预先足额交纳认购款。

  (6)当有效申购量等于发行量时,按发行底价发行。

  (7)当有效申购量少于发行量时,按发行底价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申购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发行价格。

  (9)申购、清算、交割等程序与现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相同。

  (10)当主承销商与发行人预测网上竞价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量超过或不足所申报资金需求时,所筹集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时,或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其多余资金使用的备选项目及资金管理措施,或缺口部分的来源及筹资方案落实情况,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情况的影响。将发行方案报经发审委审核后,方可实施。

  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可自主选择以下办法之一或其它符合要求的办法:

  (一)申购倍率改进法

  在申购结束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不低于10%的扣除比例,按申购价格从高到低对申购量累计统计,当累计达到上述确定的扣除比例之后,该比例所在的临界申购价格(下称“扣除临界申购价格")之上的(不含临界价格)所有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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