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料:投资银行业务的控制二
更新时间:2010-06-29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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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1、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3、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得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证监会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例6】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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