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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资料(三)

更新时间:2010-07-05 10:44: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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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章程

  (一) 概述。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 内容。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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