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机构的特别规定(1)
更新时间:2010-07-08 0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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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1) 审议批准一些担保事项(见书48页)。
(2)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事项有:(1)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2)股权激励计划和(3)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例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审议批准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A 50% B 30% C 10% D 70%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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