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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0-07-13 09:46: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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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有三:确立法人财产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筹集资金。

  二、法律法规要求

  1、 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已有论述,即“互为变更”相关内容)

  2、 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上市公司的形成来源:我国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五类:(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的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目前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拟上市公司股份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例1】 下列属于《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的是()。

  A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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