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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资料(3)

更新时间:2010-08-30 13:59: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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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依次为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批准;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股东大会批准是需要2/3通过的。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有效期为1年,否则就要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 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与IPO一样,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过程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贯穿始终。包括: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尽职调查的绝大部分工作集中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这一阶段。

  持续尽职调查包括: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以及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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