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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公司的合并(二)

更新时间:2010-11-03 10:41: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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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解散时,应进行必要的清算。公司解散后,也就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

  2.解散原因: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⑵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⑷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3.解散的清算:

  ⑴清算组的人员组成: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⑵清算组的职权:7项权利

  ⑶清算组的规范运作:

  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报纸公告;

  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案股东持有比例分配

  ⑷清算责任与义务

  ⑸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⑹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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