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发行股票申请准备(二)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信息披露原则。
⑴尽职调查。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⑵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保荐书必备的内容: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发行保荐书应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保荐结构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必备的内容:项目运作流程、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的,还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此时,除了发行保荐书要签字外,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⑶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等。
⑷持续督导。上市后的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成的保荐工作,应继续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是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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