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发行股票的估值(四)
更新时间:2010-12-02 1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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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价值报告应当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三)询价与定价
1.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参与询价的好处)
2.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询价、推介过程中的要求:
例题4: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也不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
答案:错误(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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