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股票的发行方式(六)
更新时间:2010-12-06 10: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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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披露
1.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行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
2.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披露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3.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回拨机制
回拨机制是指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例如市值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和法人投资者配售或者上网定价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
例题8: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主承销商可以按照不超过包销数额( )比例向投资者发售。
A.100% B.105% C.115% D.12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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