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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辅导:信息披露义务资料(二)

更新时间:2010-12-20 09:40: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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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 共计6 点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 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公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到少提前30 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定书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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