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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6)

更新时间:2011-01-20 14:44: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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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用公式表示为: $lesson$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例:如果某可转换债券面额为l 000元,规定其转换价格为25元,则转换比例为40,即l 000元债券可按2.5元1股的价格转换为40股普通股票。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

  4.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圆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条件。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作的必要调整。

  (三)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根据前面的论述可知,可转换债券实质上是一种含有嵌入式认股权的债券,从理论上说,将内嵌的权证从主体债券中分离出来,与主体债券分别进行独立交易是可行的。欧美等国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为提高债券的吸引力,也经常在债券上附认股权证,这些认股权证可以与主体债券相分离,单独交易。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 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2006年11 月13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A股市场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共发行55亿元人民币5年期附息债券,并同时派发 l2.65亿份认股权证。11月29日,债券主体与所附认股权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的可转换债券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因此,债券持有人即转股权所有人;而附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在可分离交易的情况下,权证持有人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相分离,债券持有人拥有的是单纯的公司债券,不具有转股权。

  2.行权方式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将债券按规定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将不复存在;而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3.权利内容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条款中可以规定若干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而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只有在正股除权除息时才调整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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