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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2)

更新时间:2011-03-10 11:04: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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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lesson$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承销与保荐业务。

  1.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与上市保荐为同一机构;联合保荐不得超2家。

  二、保荐机构的资格

  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⑶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申请文件需由全体董事签字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更多信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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