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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3)

更新时间:2011-06-02 14:28: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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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2010年证券从业辅导通过率分析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更多信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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