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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辅导:首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1)

更新时间:2011-08-29 10:36: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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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IPO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一、IPO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股票的顺利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高效原则

  (三)经济原则: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

  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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