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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发行准备、费用资料(1)

更新时间:2011-08-30 10:25: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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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准备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承销商及发行人应做好相关发行准备。

  (一)承销准备

  1.承销商承销证券,应当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2.证券发行由2家以上承销商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商应当共同承担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3.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相关有关部门完成工作。

  (二)询价(略,见第二节)

  (三)公开推介

  1.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自招股意向书工日至开始推介活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天。

  2.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在发行前,必须通过因特网以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摘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同天发布。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4个小时)等。

  (四)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文件的披露

  1.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3.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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