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1)
更新时间:2011-09-01 1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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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简称“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1.第1号准则规定了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2.如果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
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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