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资料(三)
更新时间:2011-09-05 09: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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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手段
(一)高管人员所在单位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二)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督察长应当在知悉住处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处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四)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四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 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 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第五:其他。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免职末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六)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中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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