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上市公司收购资料(3)
更新时间:2011-11-03 1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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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lesson$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部分内容:7项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戋生变动的权益披露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六)关于媒体披露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七)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1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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