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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投资基金》第八章重点详解(3)

更新时间:2012-05-18 09:45: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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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证券从业《投资基金》第八章重点详解(3)

  第三节 基金税收

  一、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印花税(重点记忆,与08教材不同)

  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

  历史上:

  从2008 年4 月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从2007 年5 月30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3‰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从2005 年1 月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免征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三、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1、 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2、 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1、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所得税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封闭式基金代扣代缴。

  5、对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相关信息:2012年证券从业《投资基金》第八章重点详解(1)

  2012年证券从业《投资基金》第八章重点详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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