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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基础知识重点:投资基金当事人(3)

更新时间:2012-05-31 10:55: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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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证券从业基础知识重点:投资基金当事人(3)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必须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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