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基础知识》辅导:证券中介机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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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证券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及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2.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3.独立董事。
(三)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理层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1.健全性。2.合理性。3.制衡性。4.独立性。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
1.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如下:
(1)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2.合规总监的职责。
3.合规总监的履职保障
(1)独立性。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理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2)知情权。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必要的工作条件。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三)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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