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证券从业辅导:证券交易程序(4)
2012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辅导:证券交易程序(4)
2012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辅导:证券交易程序(1)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
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一)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竞价方式
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来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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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四、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五、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一)佣金
1.定义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2.收费标准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过户费
1.定义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2.收费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1.定义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2.收费标准
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割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卖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买方)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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