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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重点:分支机构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2-10-09 10:55: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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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重点: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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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重点: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重点:证券上市制度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l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新增)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新增)

  四、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

  (一)业务许可制度,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以上证券业务均需要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二)分类监管制度

  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2009年5月,在前两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于2010年5月14日对该规定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ll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三)合规制度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定,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五)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信息公开披露、信息报送制度和年报审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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