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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更新时间:2013-07-24 13:58: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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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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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元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了解);

  2.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重点强调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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