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更新时间:2013-07-29 13: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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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股份有限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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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新设合并就是(A+B=C)
公司(不是股东通知)应当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处年年考)
(二)分立
分类: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法人资格的消失
1.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二)解散的原因(五点)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组的规范运作: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顺序(非常重要,经常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义务和责任。在清算期间,即使公司存续,也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破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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