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新股发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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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股发行体制的总体原则
1.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2.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意愿。
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2.发行承销方面(很重要,请特别注意):
(1)增加承销和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票的方式;
(2)实施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
(3)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
(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5)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预期目标
1.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2.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情况,提高了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3.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倾斜;
4.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措施
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第一阶段主要推出以下4项:
(一)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1.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和申购报价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
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
3.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每一只股票发行时,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
(三)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1‰。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四)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合理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新内容)
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第二阶段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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