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首发股票询价与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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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下文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3.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票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一、询价对象
1.询价对象包括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2.询价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5)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定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新增内容,重要)
3.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3)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4.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对上一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及是否遵循《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说明,说明要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1)不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2)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3)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二、询价与定价
1.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选择题)。
2.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3.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4.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的报价情况。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报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如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之上,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
5.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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