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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业务规则

更新时间:2013-08-26 14:00:40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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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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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顾问业务规程

  I.签订委托协议。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 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尽职调查

  3.规范辅导

  4.内部审核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5.顾问专业意见的出具与相关承诺

  6.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的相关工作与规定

  7.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

  8.持续督导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9.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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