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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考前须知

更新时间:2017-09-27 10:11: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5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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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将于10月14、15日举行,环球网校整理浙江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考前须知希望浙江考生提前关注,并引起注意。在此,环球网校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zx_sz { line-heig

  浙江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将于10月14、15日举行,环球网校整理“浙江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考前须知”希望浙江考生提前关注,并引起注意。在此,环球网校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相关推荐:2017年全国各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

  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首要工作便是打印准考证,没有准考证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考生可进入环球网校为大家整理“2017年全国各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页面,在规定时间进入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入口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工作。

  特别提示:考生须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考点分别设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

  根据《浙江人事考试网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浙江考生还需要了解如下事宜:

  一、浙江2017执业药师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定于10月14日至15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浙江执业药师考试获得证书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三、浙江执业药师考试试题题型和相关规定

  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影响考试成绩的,应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三、浙江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公布和考后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机构确认或划定分数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并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查询个人证书信息。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采取考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考后资格审查材料的说明)。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考区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省直、各市及义乌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参加现场报考资格审查,逾期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考后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具体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连同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信息,一并与考试成绩同步公布(同时也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网站发布),请相关考生注意查看。

  四、浙江执业药师考试有关要求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无线电管理、学校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考试的服务保障与安全管理工作。今年是实行考后资格审查改革的第一年,要通过多方式、多渠道

  加强考后资格审查宣传,并严密组织实施,坚持原则、把握标准、上下配合、力避漏审。全体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对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主观违纪的,按我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规定(浙人社发〔2014〕140号)处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注: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考试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雷同检测。对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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