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考前须知
湖北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将于10月14、15日举行,环球网校整理“湖北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生考前须知”希望湖北考生提前关注,并引起注意。在此,环球网校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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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首要工作便是打印准考证,没有准考证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考生可进入环球网校为大家整理“2017年全国各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页面,在规定时间进入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入口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工作。
特别提示: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10月16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根据《湖北省人事考试网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湖北考生还需要了解如下事宜:
一、湖北执业药师考试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湖北执业药师考试考试时间
2017年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7年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三、湖北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四、湖北执业药师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执业药师各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请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五、湖北执业药师考试考区设置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安排。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注: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考试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雷同检测。对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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