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中国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国台湾居民还须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2009年10月17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9年10月18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三、成绩及证书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中国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5月13日至3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5月13日至2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于2009年5月20日至23日到北京医药集团教育培训中心(地址: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8号,三环东铁营桥下红绿灯向南一千米左右,地铁5号线宋家庄站B口;联系电话:87613211转2801、2802、2803、2804、2805、2806、2807)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5月31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10月13日至1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二)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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