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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调剂管理

更新时间:2013-04-19 13:37: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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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调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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