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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时须提交的资料

更新时间:2013-04-26 11:31: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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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执业药师考试复习资料

  一、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一)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

  1.《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需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制剂的批准生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

  4.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批发、零售)企业须提供: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还须提供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4.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药品出口企业须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复印件;

  4.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药用以外其它用途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须提供:

  1.购买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科研用除外);

  2.相关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科研用除外);

  3.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一)药品经营(批发、零售)企业须提供: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药品出口企业须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复印件;

  4.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须提供: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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