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更新时间:2016-06-03 10:21: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2收藏16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环球网校提供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复议机关: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复议机关: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复议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概念及范围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纳税申报的内容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纳税申报的概念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的账簿、凭证管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之核定、调整税额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检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介绍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参考

  (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复议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本级复议)

  (7)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复议机关: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概念及范围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纳税申报的内容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纳税申报的概念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的账簿、凭证管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之核定、调整税额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检查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介绍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点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初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初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