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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

更新时间:2018-01-02 10:09: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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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行政诉讼管辖”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内容。

  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环球网校提供行政诉讼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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