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票据追索
更新时间:2014-01-07 0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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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辅导:票据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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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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